

最高法發(fā)布指導案例:初中生反擊15名霸凌者被認定正當防衛(wèi)
發(fā)布時間:
2024-08-12
來源:澎湃新聞
最高法通過指導性案例釋法解析了學生霸凌中的防衛(wèi)行為與相互斗毆的界限。5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(fā)布第40批指導性案例(指導性案例225-229號),首次披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案例。
澎湃新聞注意到,該批指導性案例共五件案例,人民法院回應了學生霸凌、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、違法向未成年學生售酒、婚內(nèi)監(jiān)護權(quán)、隔代探望等問題,統(tǒng)一類案裁判尺度。
其中,一起正當防衛(wèi)案例,準確劃分了學生霸凌中的防衛(wèi)行為與相互斗毆界限。最高法表示,對于這一界限,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(tǒng)一原則,通過綜合考量案發(fā)起因、是否為主要過錯方、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情節(jié),結(jié)合同年齡段未成年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,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(zhì)。不能僅因行為人面對霸凌時不甘示弱、使用工具反擊等情節(jié),就影響對其防衛(wèi)意圖的認定。
同時,對于防衛(wèi)是否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”,應當立足防衛(wèi)時的具體情境,從同年齡段未成年人一般認知的角度,綜合學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質(zhì)、手段、強度、危害后果和防衛(wèi)的時機、手段、強度、損害后果等情節(jié),考慮雙方力量對比,作出合理判斷。
案情顯示,被告人江某某(系化名,時年14周歲)系湖南省某中學初中二年級學生。因江某某在春游時與同班某女同學聊天,同級鄰班同學胡某認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,要求江某某買煙賠禮道歉,否則就打江某某。之后江某某給胡某買了一包香煙,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,遂產(chǎn)生毆打江某某的意圖。
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讀課前,與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學孫某某,伙同他人借故把江某某喊到廁所,揚言要毆打江某某。江某某有不甘示弱的言語回應(案發(fā)后其解釋系找借口拖延,打算放學時跑掉)。當日早讀下課后,江某某在上廁所時,孫某某、胡某等人又拉扯江某某,并踢了其一腳。后因上課時間到了,各自散去。第二節(jié)課下課后,孫某某邀約同學張某某、胡某等人幫忙毆打江某某,并向張某某指認正在廁所內(nèi)的江某某。
午飯后,孫某某又邀約被害人陳某甲、陳某乙、吳某等幫忙毆打江某某。隨后,孫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尋找被告人江某某,其他8人在廁所里等候。江某某拒絕前往,孫某某稱若不去將強行帶走,江某某被迫跟隨前往,并將同學用于開藥瓶的多功能折疊刀(非管制刀具,刃長約4.5厘米)藏在右手衣袖內(nèi)。到達廁所后,孫某某、胡某、張某某及被害人陳某甲、陳某乙、吳某等15人把江某某圍住。陳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頸部,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,騎坐在其身上毆打,孫某某、胡某、張某某等人一擁而上進行踢打。在受到群毆之后,江某某掏出折疊刀亂揮,捅傷陳某甲腰背部,劃傷吳某大腿。毆打持續(xù)約一分鐘后,眾人散開。江某某從地上爬了起來,背靠廁所蹲坑的矮墻坐在地上,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陳某乙對其掌摑,江某某遂轉(zhuǎn)身用折疊刀向陳某乙腹部捅刺一刀,張某某等人再次毆打江某某后離開。后陳某甲、陳某乙、吳某被送至學校醫(yī)務室治療。經(jīng)鑒定,陳某甲、陳某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,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。同年8月7日,江某某向公安機關(guān)投案。
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傷害罪,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:江某某在遭受學生霸凌時,實施防衛(wèi)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,屬于正當防衛(wèi),依法不負刑事責任。
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,認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為構(gòu)成正當防衛(wèi),宣告江某某無罪。宣判后,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。二審期間,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抗訴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,準許撤回抗訴。
最高法表示,要圍繞校園霸凌、性侵、虐待未成年人、網(wǎng)絡保護等社會關(guān)注的熱點、痛點問題,有針對性地加強調(diào)研,適時出臺司法解釋、司法政策,發(fā)布指導性案例、參考案例、典型案例,明確裁判標準、統(tǒng)一裁判尺度,確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依法公正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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